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根据水环境长期和近期目标而提出的质量标准。除制订全国水环境质量标准外,各地区还可参照实际水体的特点、水污染现状、经济和治理水平,按水域主要用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地区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划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按水资源用途划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标准、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一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二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三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四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五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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