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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排放污水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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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12:44:40 点击数:1662 作者:水事易

湿地是地球之肾、淡水之源,在带给我们如诗如画美景的同时,也面临过度开发的灭顶之灾。昨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听取和审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据统计,河南省湿地总面积62.79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38.07万公顷,人工湿地面积24.72万公顷,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建设发展,湿地面积逐渐减少。目前,国家正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全国已有广东、湖南、四川、甘肃、黑龙江、西藏、陕西、浙江等19个省区相继出台地方湿地保护条例。

《条例(草案)》规定,河南省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分类保护,形成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

湿地内哪些活动将违法?《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八大类行为: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围垦、填埋湿地,采砂,取土,采矿;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捡拾鸟蛋,猎捕野生动物;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的活动。

一旦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厉惩罚。如果向湿地排放工业废水处理不达标或者不达标生活污水,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如果有捡拾鸟蛋的,没收鸟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没收捕杀所得动物,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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