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草案近日将进行四审。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由于受社团审批条件的限制,草根环保组织或仍被排除在外。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颇有争议。
再度推进环保法的修订,其实意义并不在于强化环保行政执法的强制权力、提高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成本,在权力上打补丁,增强所谓的威慑力,而在于引入更广泛的参与力量和参与机制,形成更利于环保的制衡机制。客观上讲,只有多元的利益主体的加入,共同博弈,才可能达到新的平衡。
正是因为如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才一直是环保法修订争论的核心。这不仅仅是简单各方利益的博弈,更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权利的博弈。环保不仅仅涉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更涉及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来看,必然要求公民以各种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从微观层面自主调节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弥补政府管理社会的空白与失位,这也符合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改革要义。
不必否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以及公民参与环境诉讼变得合法且便利,会对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反过来讲更是生产方式转型的契机,产生的只是阵痛。其实,这不是最重要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争,其实是放权之争,是行政管控还是多元共治,这才是根之所在。反映在立法思路上,那就是环保法是行政法还是权益法。
在笔者看来,环保法更该是一部权益法,不仅应该开放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的通道,更该成为公民参与环保的权利依据。通俗地讲,环保法不能成为部门和少数人的“武器”,而应该是所有公民共同的“武器”。如果有了这个共识,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及相关的表述,都只是技术性问题,而至于受到其他法规审批的限制,则可以通过细化和放宽公民环境权益联合诉讼的范围来补位。更何况,来自于法规条件的行政限制,还可以通过修法的形式逐步放低门槛,这也是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来源: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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