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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环境监察干部侵吞企业排污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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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10:50:23 点击数:2041 作者:水事易

辽宁省辽中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以原监察二中队队长陈正南为首的4名干部在执法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缴后不上缴或少上缴截留的手段,共同侵吞35家企业的排污费10.1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4人构成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4年不等的刑罚。

这是一起辽宁省近些年来较为罕见的环境监察干部集体落马窝案。辽中县归沈阳市管辖,4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49岁,最小的38岁,因涉案均于2013年4月27日被抓。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11年至2012年间,陈正南在担任辽中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二中队队长期间,伙同时任辽中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二中队工作人员的李海、尹志权、王洪彪,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不提供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在收取辽中县方园塑料厂、沈阳市新世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兴达成石棉瓦厂等35家企业的排污费时,采取收缴排污费不上缴或少上缴截留的手段,共同贪污排污费10.1万元。

辽中县法院认为,陈正南、李海、尹志权、王洪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应缴纳单位的企业排污费,据为己有,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其中陈正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海、尹志权、王洪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人有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201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处陈正南有期徒刑10年,判处李海有期徒刑7年,判处尹志权、王洪彪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宣判后,陈正南4人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认为,目前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投资不断增多,而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也呈多发趋势,大案、要案、窝案频出,亟须引起警惕。此类犯罪的多发暴露了一些环保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理想信念丧失的主观因素,另外环境保护专业性强、内部监督缺位、监管权力利益化也是重要原因,应积极防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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