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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要公布并划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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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2:00:19 点击数:2422 作者:水事易

今后,各区县用水总量有剩余,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望相互转让。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一审。草案拟从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方面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划保护范围

目前,我市尚未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制度和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因此,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

对我市农村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点特点,草案明确规定:在水源点周围50米区域内,不得修建厕所、垃圾收运站、养殖畜禽、排放污水等。

区县用水有余可相互转让

我市每年用水总量不能超过国家给定的用水标准,因此,各区县用水总量不得超标。草案指出,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区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需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取水计划申请。

部分区县实际用水量低于年初计划,怎么办?草案首次提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县之间用水总量进行调剂,区县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相互转让用水量。

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发展

节约用水,除在总量上进行限制外,提高每一滴水的使用效率很有必要。草案提出,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都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建设项目涉及取水需审查

对于涉及取水建设项目是否需论证审查在现行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草案指出,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完成此项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论证报告审查批准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还需将取水地点、方式、用途、用量等资料提交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破坏地下水资源要担责

草案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地下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工程对他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施工导致水利工程原有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要负责复原或者修建替代工程,否则,将按工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拟建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一审,草案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信用评级,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八类事项可申请财政性科技资金

1.战略性新型产业、支柱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2.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功的应用推广

3.对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左右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与应用

4.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5.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

6.科学技术普及

7.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8.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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