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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水:我国水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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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17:15:40 点击数:2082 作者:水事易

依法治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尽管有这么多水利法规作支撑,但却由于现实存在着水利法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加上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依法管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水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大打折扣。致使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城市内涝、洪灾频现、水污染等矛盾日益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水,启动了“良法善治”新征程。我们广大水利人要牢固树立治法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提升依法治水水平,推进我市安全水利、民生水利和生态水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水思维。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水资源是生态系统的控制要素,水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水利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就要求我们时时处处要树立依法治水的思维。首先要增强法制观念。在水利建设工作中全面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和依法监督,自觉在法律框架下活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水利改革推动水利发展,化解水利矛盾;其次要将崇尚法治作为精神信仰。真正做到内心敬畏法律,做到脑中懂法,心中有法,行为合法。把法治理念“浸入骨髓、溶于血液”,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体现法治精神;第三要牢记法为民所用。要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推动水利工作发展,因水利民。

二要完善相关水法实施办法。国家颁布的系列水利法律法规,站得高、宏观性强,但有时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工作带来一些盲区、空隙,造成争权诿责、权责脱节、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发生。我们地方要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幅提高生态违法成本,完善修订相应法规实施办法,使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法规条文作支撑,同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处罚力度,让水法规真正硬朗起来,让危害水生态环境、破坏水利设施、危及水利安全的人和事受到应有惩罚,让人们不敢以身试法,不敢触碰“三条红线”。

三要提高执法队伍自身法治素质。要改变水利行业重建设轻管理的传统,高度重视水政监察队伍和河道管理队伍建设,把既了解水利行业实际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同时,强化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学习。要求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好法律法规条文,做到融会贯通,学深学透。要与时俱进地学习,积极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使执法队伍成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模范带头者和积极践行者、坚定捍卫者,切实为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要保障依法治水的法制要求。要改革水利执法体制,建立水利公安,提高侦办涉河涉水违法案件的水平,增强打击涉河涉水犯罪行为威摄力。要积极落实水行政执法要求,让水政执法人员全程参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职能。树立水政执法队伍的权威性,发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工作主动性,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涉水案件苗头,化解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

五要加强水法宣传普及。要积极融入依法治市大环境中,把水法宣传纳入“六五”普法宣传,凝聚依法治水共识和精神力量。落实法律“七进”要求,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治宣传日等时机,运用网络、手机、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让水法规家喻户晓,形成依法治水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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